*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2号)
《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二月六日
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调压站(箱或柜)、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高淳县、溧水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