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
4.负责村卫生机构人员培训的统一组织实施。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一般乡(镇)卫生院内儿科人员到县级医院临床进修学习的具体组织实施;
2.根据市里的统一要求,负责村卫生机构人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
五、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部分培训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负责安排。乡(镇)卫生院内儿科人员培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130天,补助5200元;乡(镇)卫生院内科、外科人员培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5天,补助220元;村卫生室人员培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天,补助150元;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天,补助400元;县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培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7天,补助840元。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培训计划制定、有关材料编制以及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工作的监督、考核评估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培训工作有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适当安排。
六、组织领导
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村卫生机构人员、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县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培训,是提高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把好培训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走过场。每期培训班都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的要求,按照教学计划、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总体评估。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七、管理监督与考核评估
(一)考核评估目标
通过加强对培训工作的考核评估,以保证培训班的组织和实施,提高培训效果,保证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