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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的批复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的批复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你处《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质证书的请示》(沪运管出〔2009〕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处自2009年1月起启用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正副本。
  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有效限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你处应重新组织审核换发,并做好核发登记及企业相关经营信息变更的记录。
  请你处抓紧做好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正副本换发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此次换发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此复。

  附件:1.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
  2.上海市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略)

二○○九年二月二日

  附件1:
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

证书编号:

××××××××××:
  经审查,你单位符合《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
  核准经营出租汽车业务。

  特此发证。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副本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
(副本)


证 书 编 号 :
  证件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

年  月  日

  业户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经营车辆额度数:

  分支机构及地址

名  称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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