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的批复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你处《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质证书的请示》(沪运管出〔2009〕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处自2009年1月起启用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正副本。
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有效限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你处应重新组织审核换发,并做好核发登记及企业相关经营信息变更的记录。
请你处抓紧做好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正副本换发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此次换发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此复。
附件:1.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
2.上海市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略)
二○○九年二月二日
附件1:
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
证书编号:
××××××××××:
经审查,你单位符合《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
核准经营出租汽车业务。
特此发证。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副本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
(副本)
证 书 编 号 :
证件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
年 月 日
业户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经营车辆额度数:
分支机构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