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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日

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
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体系,保障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进行拆迁并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关于货币化安置的价格结算:
  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是指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1.货币化安置款根据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化安置面积进行计算。
  2.货币化安置单价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评估确定。
  评估基准日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
  3.货币化安置面积根据人均安置面积结合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计算。人均安置面积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撤村建居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
  4.被拆迁房屋、装修、地面附属物、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房屋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货币化安置部分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分两次发放搬家补贴费。
  四、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以自然人为计算单位按户一次性向拆迁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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