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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依法实施治安、消防安全等管理。加大对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制订落实具体管理措施;辖区派出所每季度应收集、整理回收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将信息报所在地公安分局,并汇总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督促其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回收企业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加强对有照回收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经营户的登记注册、变更和年检,应事先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监管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监管任务分配到辖区工作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监管工作情况,并将收集的信息及时报区工商分局和区商贸主管部门。
  4.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协助各区对回收企业经营场所外部环境进行管理。查处违反市容环卫条例、非法占道及违章搭建等违法、违章行为;各基层执法中队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对在人行道上占道回收、占道堆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把监管责任和任务落实到各基层执法中队,落实专人负责每月收集、整理回收企业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查处情况,并将信息及时报区城管执法局。
  5.各区商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照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回收网点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加强无照回收站、点的查处和取缔。
  1.由各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对各类无照经营回收站、点进行查处。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日常巡查制度,对巡查中发现以及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无照经营回收站、点予以及时上报,并在所在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工商部门牵头,商贸、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对无照收购站、点开展查处和取缔工作。
  2.各区在巡查中发现占(租)用建设工地、拆房工地设立,并从事非法收购行为的无照回收站、点,如系在建工地,应及时反馈辖区建设局,并抄送市建委;如系国有土地拆迁工地,应及时反馈辖区建设(房管)局,并抄送市房管局;如系集体土地拆迁工地,应及时反馈辖区国土资源局,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如系单位内部拆迁或居民(农居)房拆迁工地,应及时反馈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抄送区政府。责任部门接到反馈情况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3.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会同房管部门、工商部门对出租场地、房屋给无照回收站、点的行为进行管理,并按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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