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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本省凡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 补贴类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补贴产品如有调整,财政部、商务部将另行通知。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根据各市、县农户数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户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测算各县的补贴资金规模,将省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连同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文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市、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在每年4月10日前,核实汇总本市、县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4月底前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户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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