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首都医疗行业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京卫物价字〔2009〕1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围绕让患者满意的目标,现就2009年首都医疗行业价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努力化解矛盾,促进医患和谐
医疗机构要改进医院服务,促进医患和谐,努力将所有矛盾消化在医院内。
(一)各医疗机构要在门诊大厅及住院处公布投诉和咨询指南,方便患者在院内投诉和咨询。
(二)需要跨科室解决的问题,由医院统一协调,避免患者在院内多处反复投诉。
二、进一步强化医药价格管理,依法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及收取各项费用要建立在合法的医疗行为基础上,并正确执行医药价格管理政策。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耗材价格数据库,确保数据合法性、准确性。进一步督导、检查临床科室收费情况。
三、全面落实医药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京发改[2008]1083号)的要求,公示本单位使用的全部药品、医用材料和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材料等价格费用清单,要让患者容易理解。
四、加强对临床科室的指导和服务
医药价格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深入临床一线,针对临床需求,加强对临床科室的指导与服务,确保医药价格政策得以正确的贯彻执行。
五、市、区(县)两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管理的服务水平
2009年,我市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管理的服务重心要下移,在区县卫生局协调下,三级医院要与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之间建立长期互助关系,通过人员培训、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及行业督导检查等多种方式的互助活动带动我市医疗机构物价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重点是价格公示和投诉管理。
医疗服务收费直接关系到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全市医疗机构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树立医疗行业的诚信形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