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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09〕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

  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4〕121号)精神,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为检验改革成果,促进水利工程管理良性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范围
  所有参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市和区县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二、验收组织单位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水利局等部门组成。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区县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
  三、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文件。包括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政府批文,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文件。
  (二)组织机构。包括机构性质、隶属关系、职责任务和内设机构等。
  (三)定岗定编。包括岗位设定、编制核定及其依据。
  (四)经费来源。包括工程管理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的测算、依据及落实情况。
  (五)管理维护和内部改革。包括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维护模式和内部运作机制。
  (六)人员分流与社会保障。包括人员分流方案及安置,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办理情况。
  (七)水价格改革。供水(灌排)水价是否按成本价足额收缴或由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补偿等情况。
  四、验收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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