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8号 2009年1月2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区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建立良好的筹资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6〕1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市区暂只包括市直和宿城区(下同)。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决算审核及监督检查,参与廉租住房的过程管理。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廉租住房日常管理,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期提供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算、决算。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经营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市区直管公房拆迁、出售等处置净收入;
(四)市区定销商品房按规定征收的税费财政列支用于廉租住房部分;
(五)上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市区共同筹集、市财政集中管理、专帐核算办法。以市区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定销商品房按规定征收的部分税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分摊和市区直管公房处置净收入为主。上述资金如有不足的,由市和宿城区两级财政按各自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比例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