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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关于做好“1245”联系点相关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关于做好“1245”联系点相关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办字〔2009〕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关于做好监管一司“1245”联系点相关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管一函〔200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被确定为联系点的有关市、县(市)安监局和矿山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主动地配合总局监管一司做好相关工作。每个联系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系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各联系单位除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外,每月要形成一个简单情况报告,每半年形成一个书面总结材料,并通过省局向总局监管一司汇报。
  二、参照国家总局做法,省局矿山处将选择矿山事故或矿山数量相对较多县(市、区)、乡镇和有关企业作为工作联系点,具体联系制度另行制订。各市也要选择一定数量的乡镇和企业作为自己的联系点,并在3月15日前将联系工作制度报省局矿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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