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镇政办发〔2009〕3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壮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
(一)鼓励企业资金、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信用担保领域,兴办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商业性担保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并购、重组。
(二)建立政府出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2009年,镇江市级要形成1家以上政府出资的亿元担保机构,并承担分保、联保和再担保职能;辖市和辖区政府出资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1亿和5000万元以上。
二、规范担保机构运作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
担保法》、《
公司法》、《
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及时、足额到位。严禁关联方、股东单位借用挪用资本金。政府出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严禁用于投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单笔在保余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10%。
(四)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扩大就业的各类科技型、农业产业经营型、资源环保型、出口创汇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题。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得收取被担保企业保证金,担保费率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执行。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参与外部信用评级,同时要重视收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有条件的可建立受保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库,并按季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互利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