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项目代建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项目代建的范围,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和廉政等方面的控制目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履约保证方式,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具体履约保证金额。
(十五)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约定的投资总额,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
代建项目的概算应由相关审批部门审批或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后,根据评审结论在初步设计审批时审核批复。
经批准的概算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十六)核定的概算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并由原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1.不可抗力;
2.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3.从项目实际出发,对项目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或投资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4.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十七)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工作。
(十八)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九)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上报工程决算,接到财政部门的批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代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同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由审计部门对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十)代建单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二十一)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五、资金管理
(二十二)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制度。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审价结果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项目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及相应的收款(用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