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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四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受市政府委托,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项目代建管理政策、审核代建资格等工作。
  (二)凡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制。
  (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如下: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具体负责各专项资金安排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指定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
  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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