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部分税费改革后涉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事项的通知
(浙交办〔2009〕52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嘉兴市、温州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3号)、财政部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66号),现就涉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含各类估算、概算、预算、变更造价等)中的有关费用计列事宜明确如下:
一、涉及成品油税费改革,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中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所涉及的公路养路费以及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所涉及的航道养护费等专项费用,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计列,由相应的动力燃料费所包含的消费税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