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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价检〔2009〕3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清费减负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本次检查的范围为有涉企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建设、气象、技术监督、环保4个部门为必查单位。检查时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底,各有关单位的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2007年度),与2009年涉农收费检查交叉重叠的部门,可合并进点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低收费标准和收费减免政策的;

  (三)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转由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五)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六)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七)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八)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服务价格的;

  (九)向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或多收费少服务甚至不服务的;

  (十)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的。

  三、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从2009年2月15日开始至6月底结束。检查分三个阶段:2月底以前为组织部署和自查阶段;3月至4月,为重点检查阶段;5月至6月为整改处理阶段。检查结束后,将在各地检查基础上适时召开全省涉企收费检查情况汇报会。

  四、检查组织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下查一级与同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期间,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将从各市抽调检查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本级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及所属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各市做好对市本级环保、气象部门的检查工作,制定涉企收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下查一级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检查力量相对薄弱、查处力度不足的县(市、区)的督查工作。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市两级的检查工作部署,根据本地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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