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的通知
(京卫财字〔2009〕3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京发[2003]6号)第十五条“凡是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的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的要求,决定自2009年2月起停止收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费。
为确保《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并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所需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培训工作任务量,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