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城市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3]31号)的规定。我市城市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工作正在深入开展进行中,为依法保护住房用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住宅用地地籍管理的准确性,现势性。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市区范围内房屋建设单位持有的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回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范围和对象。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开发范围内房屋产权转让的;
2、企事业持有的原划拨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证,居民已购房屋产权的;
3、其它单位持有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房屋产权出售给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