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渝建发〔2009〕18号)
委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22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渝府令第223号)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连同本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凡国家和本市新设、取消或调整涉及我委职能的行政审批项目,具体实施机构应当在实施前送法规处汇总,由法规处报市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委设计处、建管处和市质监总站应当每月定期将并联审批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