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事办公室关于调整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3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外事办公室《关于调整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二月五日
关于调整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办法的意见
(无锡市外事办公室 2009年1月)
为进一步贯彻外事服务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不断优化因公出国(境)审批服务,构建我市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快速通道,特制定本意见。
一、按照政企分开、服务企业、优化发展的原则,对全市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负责人和一般工作人员的因公出国(境)申请实行分级审批,对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非市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企业(具体名单见附表)人员的因公出国(境)申请实行分类管理。
凡有各级党政机关干部、事业单位人员,以及产业发展集团、城市发展集团、国联发展(集团)、市政公用产业集团、交通产业集团、广电集团和君来酒店管理集团等市属国有企业和各上市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因公出国(境)团组,仍按现行程序进行审批。即经主管部门或所属市(县)、区政府同意,送市外事办公室或市因公出国(境)任务会审小组(有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的团组)审核,呈市领导审定或审批。经市领导同意后,由市外事办公室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确认件)》。
凡市属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普通人员或非市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人员组成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由主管部门或所属市(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外事办公室,由市政府授权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审批,由市外事办公室直接签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确认件)》。
二、市区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向市外事办公室申请列为因公出国(境)任务直报企业;经市外事办公室核准后,可直接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因公出国(境)任务。直报企业须建立因公出国(境)专办员制度,并每年参加年检,年检合格后方能保留直报资格。
三、各类企业凭《无锡市人民政府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确认件)》,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到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四、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因公出国(境)各项政策规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因公护照(通行证)和签证;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外事纪律教育,团组回国后要在7日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市外事办公室保管。
五、本意见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