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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效能社会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效能社会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行政效能社会评价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行政效能社会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机关行政效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提升机关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08〕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主体)
  行政效能社会评价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主要为区(市)县政府和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主要为行政机关的服务对象,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特邀监察员等。
  第五条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为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政务公开、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 (评价原则)
  行政效能社会评价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重要事项实行一事一评。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定期与随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力求评价客观真实、科学准确。
  第七条 (评价方式)
  评价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代表评价。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特邀监察员和企业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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