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效能社会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行政效能社会评价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行政效能社会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机关行政效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提升机关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08〕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主体)
行政效能社会评价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主要为区(市)县政府和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主要为行政机关的服务对象,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特邀监察员等。
第五条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为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政务公开、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 (评价原则)
行政效能社会评价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重要事项实行一事一评。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定期与随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力求评价客观真实、科学准确。
第七条 (评价方式)
评价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代表评价。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特邀监察员和企业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