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其他未列入省审计厅竣工决算审计计划的已完工高速公路等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交通审计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分级分工负责,组织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审批相关工作。
(二)审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完善跟踪审计职能
负责跟踪审计的受托审计机构要依据审计执业规范,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跟踪审计质量控制;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方案,严格执业行为,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全面实施建设前期、建设期间和竣工决算审计监管;要全面履行跟踪审计的职责,不应只一味重视工程造价审核,而忽视跟踪审计的监督和咨询作用;要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严守监督咨询的角色定位,以服务项目建设为己任,工作到位不越位;对于发现的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问题,一定要通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等去解决,而不能越俎代庖;要妥善处理与业主、施工单位等各方关系,自觉营造和谐一致、良性互动的审计环境。同时,要准确把握跟踪审计及时性,尽可能及早介入,对项目建设重要环节、重大活动要及时跟进;要牢牢把握建设过程关键点,变全天候驻地跟踪为“关键环节”的跟踪。
对委托审计项目,其社会中介机构要按审计约定,及时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提出咨询管理建议书,促进建设单位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控制造价,防范工程和财务管理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要按规定及时向审计组织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审计成果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审计、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有关单位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对委托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管理
省审计厅将会同省交通厅定期抽查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加强审计质量检查,依法查处执业机构(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中介机构在实施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省审计厅、省交通厅将给予通报,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委托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建立完善高速公路等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协作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沟通和协调机制,完善高速公路等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的审计协作关系。建立交通部门审计和国家审计计划衔接、协商机制,事前及时沟通,合理安排审计计划;避免重复安排审计;建立审计重大事项不定期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建立审计重大问题处理整改机制,对跟踪审计机构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下达审计处理及整改意见,督促加强交通建设管理,防范风险,节约投资,确保交通建设资金安全完整,确保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真正有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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