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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管的意见

  (一)建立完善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组织工作机制
  1.审计组织领导。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原则组织实施。省交通厅、省审计厅统一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等相关工作。鉴于《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审计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行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05〕333号)规定的两年招标有效期届满,省交通厅、省审计厅拟于近期组织统一招标,择优选定有资格参与高速公路等省重点工程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2.审计组织实施。省交通厅、省审计厅要及时沟通、衔接,统一制订下达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年度计划(或计划预告),分头负责组织委托实施。对未纳入两厅年度跟踪审计计划的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请项目建设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及时行文提出要求,由省交通厅洽省审计厅相关部门及时安排。参与具体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由省交通厅、省审计厅在省统一招标选定的中介机构名录范围内确定并组织实施;业务约定书,由项目业主负责签订,及时报请两厅备案。
  3.审计付费。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用应以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在审计合同中明确,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工程跟踪审计(含审价定案)和财务跟踪审计(含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费用,应考虑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合一的实际工作量,在省物价局规定的竣工决算审计收费标准基础上合理确定,但不得高于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收费标准,对核减额未超过规定比例部分,不得违规计提审计核减效益费。
  4.审计管理。根据《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高速公路、国道一级、公路“四自”工程等公路、水路省重点交通工程竣工决算(含竣工工程价款结算、决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批必须由省级审计、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为避免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脱节,造成重复审计、重复认定、重复付费等问题发生,原则上实行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一次性组织实施,由省交通厅、省审计厅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计划安排(计划预告)的同时,明确审计实施机构和审计要求。受托审计机构应按审计组织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加强对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建设期间和竣工决算各阶段的全程监督。其中: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实施业主委托跟踪审计并按规定向两厅报备审计委托合同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仍按照浙交〔2005〕333号文规定执行,其竣工决算审计由省审计厅、省交通厅另行组织安排。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对其中业主已委托实施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部分,应根据浙交〔2005〕333号文规定,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必要的审计抽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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