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9]24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原未参加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农村户籍居民,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在2009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09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原符合杭州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符合杭州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参保条件的非从业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新农合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09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与杭州市区农村户籍人员结婚,并在杭州市区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和其非杭户籍子女,可参照杭州市区农村户籍人员参加新农合,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家庭户籍证明、本人与户主的关系证明(如婚姻证明等)以及村(居)委会的证明。
四、因建设征地和撤村建居农转非的杭州市区原农村户籍人员,在其农转非后出生的子女,应参加城居医保也可参照杭州市区农村户籍人员参加新农合。
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具有杭州市区非农户籍,但暂不符合城居医保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在《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区新农合的,原则同意继续参加杭州市区新农合,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若原未参加城区新农合的,不予办理新农合参保手续。
六、在《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区新农合的外来务工人员,原则同意继续参加杭州市区新农合,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若原未参加城区新农合的,不予办理新农合参保手续。
七、新农合的收费凭证,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提供,并加盖经办机构的印章。
八、参加新农合的少年儿童,在尚未领取市民卡及身份证前,可凭《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就医、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