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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办关于开展2008年度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的通知


  (六)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本市建设管理相关文件及要求。

  三、考核组织

  (一)各考核项目责任协调单位和各建设单位成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

  (二)成立2008年度重点项目考核领导小组,主要由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市重点项目办兼任副主任)。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开展具体的检查和评价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各建设单位先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自评和互评,报各责任协调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2009年2月20日前汇总到市重点项目办。

  (二)市重点项目办考核工作组对各重点项目的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并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于2009年3月中旬前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评价。

  (三)反馈征求意见。市重点项目办根据考核工作组考核初步情况,向有关单位反馈。如被考核单位存在异议,请及时向市重点项目办提出复核申请。最后由市重点项目办考核领导小组作出考核结论,并通报相关单位。

  五、考核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抓紧布置相关工作,组织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严格按照考核要求开展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做好考核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进行考核。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隐瞒情况、违法乱纪或敷衍应付的,经查实后,则被考核单位列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市重点项目办将进行通报,并移交相关单位予以查处。

  (三)考核工作应本着形式从简、保证生产的原则进行。为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单位务必紧密配合,按时完成考核工作。如无故延期考核工作,市重点项目办考核工作组将进行扣分,并予以通报。

  (四)被考核项目如未实际开工,请建设单位对2008年初市发改委下达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予以书面说明,如未完成计划,请另行说明原因。

  (五)考核奖励分由各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协调单位提出,市重点项目办考核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核。

  (六)考核评分标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含95分)、良好(80~95分,含80分)、合格(60~80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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