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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全省乡镇财政职能强化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全省乡镇财政职能强化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全省乡镇财政职能强化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三日

关于调整完善全省乡镇财政职能
强化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
(甘肃省财政厅 2009年2月2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增强基层财政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调整完善全省乡镇财政职能,强化乡镇财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乡镇财政职能,强化乡镇财政管理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我省先后建立了乡镇级财政,对促进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自2000年以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我省乡镇财政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近年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逐步深入,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财政用于支持“三农”的资金规模越来越大,农村公共服务的内容越来越多,乡镇财政工作任务不断加重,乡镇财政的基础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目前乡镇财政管理职能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支出管理不到位,监督管理弱化,服务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为更好地履行公共财政职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乡镇财政职能,进一步强化乡镇财政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界定职能。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乡镇财政职能由以往组织收入为主向管理支出为主转移,由为乡镇政府服务为主向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为主转移,着力提高乡镇财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规范管理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财政改革,把乡镇财政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全面提高乡镇财政依法理财、为民理财的水平。

  (三)增强服务功能。加强乡镇财政支出管理和监管力度,确保中央和省上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管好用好涉农资金,增强乡镇财政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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