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补充申报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请补充推荐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开始补充申报我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条件
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1)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2)资信状况良好;(3)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市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4)配送能力覆盖本市所有郊区县;(5)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市所有郊区县,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
二、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销售企业需提供:(1)申请成为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申请;(2)企业简介;(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资信证明;(5)2007年或2008年企业财务报表;(6)企业在13个郊区县的销售网点;(7)企业在13郊区县的服务网点;(8)开展家电下乡的工作计划;(9)企业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请于2009年2月6日(星期五)下午5:00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交至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处(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41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