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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拟定的天津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6.4技术保障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及周边地区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要及时与国家林业局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超前研究,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5人员保障
  建立天津市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健全基层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同时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6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市防控办定期对各区县应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能力进行检查,如机构建立、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技术保障情况等。每年要分层次对专业人员和除治灭疫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能力。

7.附则


  7.1术语
  7.1.1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7.1.2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发生爆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 
  7.1.3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由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森林造成(或潜在造成)突发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7.1.4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直接危及人类健康、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事件。 
  7.1.5二级突发林业生物有害事件: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7.1.6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7.1.7一级疫情: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 
  7.1.8二级疫情: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 
  7.1.9三级疫情:天津境内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
  7.2市防控办应根据需要,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家林业局、市应急办备案。
  7.3对在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实施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7.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报告格式文本

  8.1天津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能属于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报告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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