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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商〔2009〕1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经研究,现就《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一般工商业”分类电价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满1千伏普通工业用户自2009年2月1日起可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六时段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自2009年7月1日起取消“未执行分时电价的商业用电”,同时不满1千伏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六时段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

  为便于管理,电价执行类别应在不影响电网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供用电双方确定后,在一年之内保持不变。

  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商业用户的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仍参照非工业用电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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