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9]32号 2009年1月24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和管理内容见市局征管规程“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部分(将不定期进行补充、修改),市局不再另行发文。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内容的,各征管局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已挂市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专区/业务表格/申请类,由纳税人下载填写,市局不再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