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汽车安全气囊用气体发生器及气体发生器用气体发生剂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浙安监管危化函〔2009〕9号)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汽车安全气囊用气体发生器及气体发生器用气体发生剂是否纳入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的请示》(湖安监〔2008〕17号)收悉。对该问题我局请示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安全气囊用气体发生器及气体发生器用气体发生剂等物品类别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09〕4号)的意见,汽车安全气囊用气体发生器及气体发生器用气体发生剂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目前不能作为危险化学品,其生产企业也不能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范畴。
对该类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工作,应按照《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