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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置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置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矿〔2009〕11号)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何处置的请示》(温安监管〔2008〕216号)收悉。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非煤矿山企业、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证照无效,或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以后,应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扣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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