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报请由省级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九条 同一违法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第一举报人为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对不属于举报案件的第一举报人,但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人员,可以适当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二百元人民币。
第十条 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案件的,按一人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市局或者相关区县局决定。
第十一条 同一举报有功人员在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或举报涉及生产、销售、使用不同领域的同一案件,并已领取奖金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之日起7日内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对核实确认的举报有功人员,认为应该予以奖励的制作《南京市药品监管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审核表》,简要填写案件结案情况和建议给予奖励的等级和奖励金额,报同级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奖励的人员、等级和发放金额,经市局或各区县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作出决定;不予以奖励的,作出不予奖励的决定。
案件结案日期以市局或各区县局负责人在案件结案报告上签署同意的日期为准。
举报有功人员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自愿放弃奖励,口头形式放弃的,应当作好记录。
第十三条 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作出后,市局或区县局稽查部门应当制作《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通知书》(附表二)或《不予奖励决定书》(附表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后,及时通知举报人员。
第十四条 被奖励人员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和真实身份有效证件到市局或区县局稽查部门领取奖金,除特殊情况外,逾期视为放弃奖励。
个人获得举报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局或区县局稽查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有功人员奖励审核表、奖励通知书、不予奖励决定书、奖金发放登记表(附表四)、财务部门发放凭证等材料。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有关材料应当一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