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食药监法[2009]10号)
各区县局(分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对举报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生产经营等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实施奖励的行政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举报药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或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利用公共财政资金,对举报违法活动的有功人员,经确认审核,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发放奖金或奖状,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行为。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涉案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有关要求的人员。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工作人员亲属)举报除外。
第三条 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奖励时应当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条 举报以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违法活动,可以予以奖励:
(一)生产、销售、使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四十八、
四十九条规定为假药劣药或应按假药劣药论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