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鼓励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
第六条 城镇生活饮用水政府水质监测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供水企业(单位)水质检测费用由企业(单位)承担,并可计入成本。
第七条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抽样监督检测。被抽检的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配合政府监测工作,现场书面确认被检水样。水质检测机构对检出的不合格指标应当立即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的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随机抽样监测:
(一)日均供应生活饮用水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供水企业:
出厂水:每座水厂每年检测106项指标一次;
管网水:监测9个点,每月检测管网水6项指标一次;
管网末梢水:监测3个点,每年检测常规42项指标两次(丰水期、枯水期各一次)。
(二)日均供应生活饮用水20万立方米及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供水企业:
出厂水:每座水厂每年检测106项指标一次;
管网水:监测3个点,每月检测管网水6项指标一次;
管网末梢水:监测1个点,每年检测常规42项指标两次(丰水期、枯水期各一次)。
(三)日均供应生活饮用水2万立方米及以上20万立方米以下的供水企业:
出厂水:每座水厂每年检测106项指标一次;
管网水:监测1个点,每季度检测管网水6项指标一次;
管网末梢水:监测1个点,每年检测常规42项指标一次。
(四)日供应生活饮用水2万立方米以下的供水企业:
出厂水:每座水厂每年检测106项指标一次;
管网水:监测1个点,每半年检测管网水6项指标一次;
管网水末梢水:监测1个点,每年检测常规42项指标一次。
(五)日均供应生活饮用水100立方米及以上的二次供水单位:
二次供水:每年检测管网水6项指标一次。
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健全供水全过程的水质检测制度,配备水质化验室,负责本企业原水、出厂水、管网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设置原水的溶解氧、出厂水的浑浊度和游离余氯等指标的在线水质检测仪表,并进行连续检测。
暂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企业,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