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9]9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对相关工作具体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调整事项。
1.自2009年1月起,本市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基础上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附表三),格式与国税函〔2008〕1075号文要求一致。
2.自2009年1月起,在附表一第34至36栏中不允许录入“废旧物资”免税收入,应按一般货物销售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栏目中申报。
3.已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要求,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律通过附表一的第一列次申报,未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仍按原规定申报。对属于规定抵扣范围的机动车在附表二中分别在第1-3、5、29-33、35-38、59行次申报。
4.附表二第5、35、36、38栏调整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8、47、48、50栏调整为“运费费用结算单据”,第6、39、40、42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5.自2009年5月1日起,附表二第7、43-46栏不再填报。
6.附表二增加第26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该栏应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填报,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对已转出进项税额的红字专用发票不再在第1-3、29-33栏填报。
7.从2009年1月起,附表二4%和6%征收率部分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申报,不再另行填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调整事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13栏调整为“本期预缴税额”,第1列调整为“本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