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浙交办〔2009〕45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年度考核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负责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三条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年度考核工作。厅建管处负责提出信用动态管理工作的有关考评意见,厅质监局负责提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考评意见。市交通局(委)、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指挥部)应全力做好考核配合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考评材料。
第四条 省公路局按年初下达的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指挥部)的年度考核目标,结合厅建管处、质监局对于质量、安全等的年度考核意见,提出年终考评初评意见,与相关市交通局(委)沟通后报请省交通厅同意,由省交通厅通报各项目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条 考评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指挥部)、市交通局(委)于每年12月中旬完成自评、初评工作,省公路局在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上旬组织考评,确保考评质量。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评分办法
第六条 对照省交通厅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对建设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形象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平安和谐建设、廉政建设、信用动态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七条 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