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七条 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海事部门(福建)职责:
(一)统一负责福建海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查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
(二)负责外国籍船舶进出口岸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船员、引航员等有关人员适任资格考试、评估、发证等管理工作;审核和监督管理相关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海域水上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九条 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五十条 地震部门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第五十一条 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组织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与安全有关的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五十三条 烟草专卖部门职责: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一)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四)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第五十五条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含地方铁路)职责:
(一)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