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2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8年12月12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 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信息化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信息内容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文化、保密、信息化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有关工作。
第四条 公安、国家安全、文化、保密、信息化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以下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