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立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字〔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建立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二日
济南市建立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推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为重点工业投资项目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审批和协调服务,解决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前期准备、落地、建设和竣工投产全过程中遇到的共性和特殊问题。
第二条 成立济南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绿色通道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定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的具体项目;协调解决绿色通道服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工作提出要求。
第三条 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列入国家、省、市年度计划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
2.列入市年度计划的中小企业重点工业投资项目;
3.领导小组确定应重点支持的其它工业投资项目。
第四条 对进入绿色通道服务系统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1.有不依法经营或者不诚信经营行为的;
2.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3.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企业转产,项目不再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的。
第五条 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审批方面可享受如下服务:
1.限时办理。对进入绿色通道服务系统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为其办理各项审批事项时,办理时限原则上应为对外公开承诺时限的二分之一(详见附件)。未规定审批时限的事项,审批部门应本着整合流程、集中受理、优化程序、高效审批的原则,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2.优先办理。各相关部门要协助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一般技术和专业审查,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应本着简化高效原则从速进行;需颁发法定许可证件的,可先通过文件、函件或证明的形式办理临时手续,待各项手续办理完毕,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并符合其它法定条件后,相关部门予以换发正式项目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