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业市场秩序,保障邮政通信畅通和安全,促进邮政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业,包括国家邮政系统提供的邮政服务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提供的寄递服务。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邮政管理办事处是省邮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邮政业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民航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邮政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邮政业,对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及农村通邮给予必要的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建设农村邮政服务站(以下简称村邮站),实现村村建站,户户妥投。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国家邮政系统提供邮政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其他寄递服务企业,是指国家邮政系统以外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
第五条 邮政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为用户提供不低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邮政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