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中心城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
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的公告
(汕府〔2009〕10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及市人民政府《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汕府〔2008〕165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现将市中心城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公告如下:
一、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为375元/人·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
二、2009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为750元/人·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