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0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二○○九年二月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地震、财政、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的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建筑抗震设防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规范进行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房屋建筑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在项目选址或者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
第七条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房屋建筑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