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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自来水水费收取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自来水水费收取问题的批复
(皖价商函〔2009〕11号)
亳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涡阳县自来水公司问题的请示》(亳价〔2008〕89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自来水公司对已经抄表到户的用户,按照实际抄表数计收水费;对未抄表到户的用户,按总表计收水费。不得在表计数之外加收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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