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努力稳定省外就业规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驻外办事机构、劳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输入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的协调合作,努力稳定豫籍农民工现有就业岗位。及时把握输出地企业大规模裁员情况,加强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妥善做好被裁员豫籍农民工安置和返乡工作。春节后,各劳务输出县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重点劳务输入地和劳务合作单位,开展劳务品牌推介和劳务协作活动,签订省际劳务合作协议,积极采集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外出就业开辟可靠渠道。
6、实施省内企业稳定岗位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困难企业联系帮扶制度,引导企业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调整薪酬等方法,稳定现有农民工就业岗位。对积极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在6个月的期限内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级政府及工会组织,要广泛动员企业开展岗位承诺活动,努力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7、建立健全农民工失业预警机制。各省辖市要选择20家以上的重点企业进行农民工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并在劳务输出基地县选择外出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建立20个以上的农民工就业情况监测点,对农民工就业及返乡情况实施定点监测,每10天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一次监测情况。实行规模裁员报告制度,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或50人以上的,地方政府要将裁员情况和工作预案在5日内上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
二、大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8、实行政策优惠。农民工回乡创业可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可适当减免或不予征收。
9、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扩大信用担保基金规模,积极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小额信贷支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最高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期内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予以贴息。扩大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抵押担保财产的范围,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允许用于贷款担保,切实缓解返乡农民工贷款难。简化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程序,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返乡证明、进行审查推荐,县级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10、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市场为返乡农民工开辟专门的返乡创业孵化园区,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集中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已经建成的城市就业创业园区也要对返乡农民工开放。同时,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者利用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和破产、倒闭企业旧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废弃不用的中小学校舍等进行创业。确需使用未利用地进行创业的应办理转用手续。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其在本人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县城、乡镇要积极开辟场所,建立农民工市场,实行税费减免,鼓励返乡农民工进场入市从事个体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