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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5.企业面临停产半停产;
  6.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明确职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和待遇标准。
  四、申请认定困难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
  3.2007、2008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2007、2008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表》,及申报年度的月劳动报酬情况表;
  5.2007、2008、2009年《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2009年《天津市社会保险征集申报表》(月)及结算单;
  6.工会或职代会出具的工作时间、工资收入或生活费、职工在岗情况等相关证明;
  7.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五、认定机构
  市和区县分别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发改委、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
  市审核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具体是:制定认定办法、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负责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市审核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由领导小组所在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申报企业资质、产业类型、财务状况、职工情况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申报困难企业所涉及的主管委办,需安排专人参加审核认定工作。
  六、申报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应填报《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审核表》(表式附后)。市属企业向行业主管局(总公司)提出申请。区县属企业及无主管部门企业,向参保地区县审核认定小组提出申请。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审核认定小组汇总并初审后,报市审核认定小组。中央驻津企业直接报市审核认定小组。市审核认定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样式附后),作为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
  首次申请时间为2009年1月。
  七、工作要求
  各区县、各行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密切协作,组织好区域内、行业内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扶持政策及时到位。
  各有关企业要实事求是,据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认定材料。对于提供虚假情况,谎报申报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困难企业资格,引起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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