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1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审核表(略)
2.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略)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要求,积极应对和消减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不利影响,做好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审核认定工作。
(二)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简化程序。
(三)将困难企业认定工作与落实扶持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紧密结合,积极帮扶困难企业,保企业存续,稳就业岗位。
二、申报范围
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采取稳岗位措施,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2009年裁员少于2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10%的)并且是2006年以前注册登记的企业。
原认定的1018户三类困难企业不在此范围之内。
三、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困难企业:
1.经对企业2008年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进行核定,反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2.企业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
3.2008年末在册职工不低于2007年末在册职工总数的80%;
4. 2008年末不在岗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人数不低于2007年末不在岗职工人数的80%,按本市最低工资以上的标准发放工资的人数占在册职工总数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