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母婴三证”科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淄卫字[2009]14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大企业卫生处,市属、市管各有关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母婴三证”科学管理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母婴三证”)工本费。2008年底库存“母婴三证”继续使用,已交订购费结算事宜待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出台后一并处理。
二、严格执行《
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母婴三证”的管理由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因工作需要,区县“母婴三证”的发放等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需在2009年2月15日前出具书面委托函,并同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发放实行审批制。《出生医学证明》可由助产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发放。
1、申请成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的助产机构,需具备网络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儿童保健及孕产妇保健必备条件(见附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申请表(省厅文件附件1)一式两份,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盖章后,于2009年2月3日前集中报市卫生局基妇科。市属、市管有关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申请表,单位盖章后直接报市卫生局基妇科。
2、不具备网络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儿童保健及孕产妇保健必备条件的助产机构,可委托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代为发放,并需在2009年2月3日前出具书面委托函,同时报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2009年2月3日前未提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申请或未经省卫生厅审核批准的单位,禁止发放《出生医学证明》。2009年2月3日前未书面委托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代为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将取消其助产技术服务资格。
四、使用全省统一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进一步严格母婴证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