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批发、零售市场、经营网点和重点养殖场进行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市农委组织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对重点区域进行明察暗访、督查督办。
(二)重点抽查。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批发市场重要的零售市场和重点养殖场以及有不良记录的经营者进行经常性、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抽检。
(三)行政处罚。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全面收集证据,注重办案时限,既快又准地查处典型案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春耕期间是农业用种、用肥、用药的高峰期,集中力量开展“百日行动”,是“稳粮、增收,强基础、保供给”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把此次行动当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重视和支持;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完善相关措施。市农委成立“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农委主任夏祖相任组长,市农委副主任黄深政、吴纯任副组长,相关专业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法规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与协调。
(二)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要按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百日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安排专项整治资金,用于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测和案件调查处理等;要落实专人,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每半月填报一次报表。委法规处负责“百日行动”的统筹策划、组织协调和收集、汇总有关信息报表,编发有关信息通报;相关处室按照职责,负责“百日行动”的有关工作。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具体承担“百日行动”中跨区域或重大案件的立案调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负责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兽药的调查处理。市和区县(自治县)有资质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具体承担“百日行动”质量监督检验的技术支撑,及时将检验检测结果报主管部门;对有“问题”的检测结果,要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指派相关执法机构依法固定证据后,再由检验检测机构将“结果”告之受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