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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专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专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鲁建科教字[2009]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司法局、节能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建科[2008]221号)要求,省建设厅、省司法厅、省政府节能办定于2月28日开始,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专题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在总结多年来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践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推动和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和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将大大提高建筑节能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为各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活动的指导思想

  此次《条例》专题宣传活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开拓创新,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化,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坚持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各地建筑节能工作取得的成绩,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坚持普法教育与科普宣传相结合,使公众充分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建筑节能知识,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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