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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鲁国税函[2009]2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保证新旧政策的顺利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的衔接问题

  1、根据156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上述时间之后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立窑水泥企业,各地要认真组织核查,对已退税的要规定追缴入库。

  2、鉴于156号文件第三、四条等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对上述产品中已按原有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的,要按照156号文件的规定重新进行复核,达到156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的,方可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其中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由于难以再行通过质量检测证明废渣掺兑比例,主管税务机关要与经贸委等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企业财务核算资料,按照156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测算废渣掺兑比例,达到标准的,方可兑现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衔接问题

  1、对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但未经过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和产品,以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需要经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各地要与经贸委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相关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并于2009年2月15日前完成初审并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进行审定,有效期分别追溯至2008年7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

  2、对156号文件中规定必须符合规定标准或性能指标的,相关企业应凭具备资质的权威部门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材料,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三、关于水泥产品废渣掺兑量的计算问题

  经研究,水泥产品废渣掺兑量的计算暂采取产品质量检测与财务核算相结合的方式操作,即:纳税人依据水泥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办理综合利用认定,确定退税资格;每季度退税前,由税务机关依据企业财务核算记录进行计算,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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